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文本為準。
ICS Z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General specifications
(發布稿)
2007-04-25 發布 2007-10-01 實施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鑒別程序................. 2
5 危險廢物混合後判定規則... 2
6 危險廢物處理後判定規則... 2
7 標準實施................. 2
I
GB 5085.×—200×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防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汙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組成部分。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技術指標,危險特性符合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須依法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由以下七個標準組成:
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本標準為新增部分。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技術研究所。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7 年 3 月 27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II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本標準適用於液態廢物的鑒別;但不適用於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
本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 GB 5085 的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6 年第 11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
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3.2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1 1
GB 5085.×—200×
4 鑒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4.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導則》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固體廢物的,則不屬於危險廢物。
4.2 經判斷屬於固體廢物的,則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判斷。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於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感染性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應按照第 4.3 條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3 依據 GB 5085.1-GB 5085.6 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
4.4 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5 危險廢物混合後判定規則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5.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經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5.3 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6 危險廢物處理後判定規則
6.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仍屬於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6.2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後,經 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7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