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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三條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管製類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具體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應急、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  各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使用、處置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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