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能自行處理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托給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這意味著,除非企業本身具有相關的危廢處置資質,否則不能自行處理危險廢物,而隻能將其暫存,然後交由有資質的危廢公司進行處置。
如果企業不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可能會受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這些處罰可能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並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處置費用。
因此,企業在處理危險廢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合規、安全的處理。